小王和多年未見的老同學小周偶遇后,不顧自己有家室,瘋狂追求老同學小周,并先后多次發(fā)紅包共計23萬余元。近日,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適用民法典“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小周向小王的妻子返還不當得利23萬余元。
小周與小王原系同學,畢業(yè)后各自成家。小周婚后因感情不和,已于2014年離異,此后孤身一人。2017年2月,二人在朋友聚會上偶然相遇,小王得知小周離異的不幸遭遇,頓生同情。小王表現(xiàn)殷勤,對小周噓寒問暖,三天兩頭紅包相送,二人交往頻繁,感情逐步升溫,并最終發(fā)展成為戀人關系。
二人戀愛期間,小王為維系情感,利用家庭經營的兩臺挖掘機日常收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小周表達愛意,轉賬多達230余次,共計23萬余元。
2021年4月,小王妻子黃某一紙訴狀將小周、小王訴至法院,要求小周返還小王通過微信轉賬的2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小王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了維系與婚外女性小周的不正當男女關系,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長期、持續(xù)、多次向小周轉賬的行為,屬于民事主體間的贈與行為。但小王對小周的贈與行為,其目的在于維系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違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道德約束,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贈與行為應屬于無效。同時,小王轉賬資金的來源,系原告家庭經營的兩臺挖掘機日常收入,小王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轉賬行為,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故對黃某訴請小周返還小王微信轉賬共計23萬余元不當得利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通過微信向情人長期、多次、持續(xù)轉賬的行為,屬于民事主體間的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支配權,二是違背公序良俗,因此該行為無效。夫妻一方請求受領該轉賬資金一方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同時,本案中,小王利用家庭財產收益,持續(xù)、多次、長期向婚外女性轉賬,以維系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獲得有違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主觀過錯較之小周更為明顯,行為性質更為惡劣,應受到道德的譴責與法律的懲戒,例如在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損害賠償中,均會體現(xiàn)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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