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婚禮但沒登記,聚少離多最終分開,彩禮錢能要回去嗎?還有當時的酒席錢、人情錢能算彩禮一部分嗎?廣東一對夫妻鬧掰后為此訴至法院。
2020年5月,程某(男)和何某(女)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于2021年2月在老家舉辦婚禮,但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婚后,程某回到深圳上班,何某則留在老家,由于長期兩地分居,最終引發(fā)矛盾,二人于2022年3月分開。
結束夫妻關系后,程某要求何某歸還彩禮26萬余元以及工資款29萬余元。因為雙方意見不一致,于是程某訴至法院。
深圳寶安區(qū)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二人舉辦婚禮當天,程某向何某支付了彩禮現(xiàn)金20萬元、桌面彩禮23個紅包共計4.6萬元,該禮金符合社會風俗習慣,法院認定程某支付的彩禮共計24.6萬元。其余款項系席面等的折抵或程某家人及親屬基于婚禮對新人的祝福性贈與,與彩禮法律性質不相同,法院不予認可。
考慮到雙方雖舉辦婚禮后并未登記結婚,但在婚禮后維持戀愛關系一年時間,兩人聚少離多,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事實,法院酌定何某返還程某彩禮19.68萬元。
關于程某起訴何某返還同居期間轉賬的其他款項,屬于雙方因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該款項性質并非婚約財產,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建議雙方可協(xié)商或另尋法律途徑解決。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酒席錢、人情錢算彩禮嗎?
究竟酒席錢、人情錢算彩禮嗎?經辦法官指出,法律并未對“彩禮”作出明確界定,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所以在確定彩禮范圍時,應以當?shù)厝罕娖毡檎J可的彩禮內容為基礎,根據(jù)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shù)亓曀?、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綜合認定是否為彩禮。
本案中,男方訴請返還的彩禮除上文所述外,還包括給女方本家大桌面(折合人民幣2900元)、雞鴨魚肉糍粑等折合人民幣2000元,以及其他親戚給女方的掛錢(人情份子錢)共計6899元等。但這些涉及席面及基于婚禮對新人的祝福性贈與,與彩禮法律性質并不相同,故不認定為彩禮。
至于雙方同居生活后,男方給女方的家用工資款項,這屬于同居關系所產生的財產糾紛,也不認定為彩禮。
那么,返還彩禮的原則是什么?
經辦法官進一步解釋道,涉及彩禮返還糾紛比較多的有兩種:一種是 “閃離”的情況;還有一種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的情況。
這兩種情況下,給付彩禮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這取決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shù)額過高的,法院可以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shù)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當根據(jù)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shù)亓曀?,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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